怎样看待结婚一年后离婚,男方要求退回彩礼?

《民法典》对此类问题,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借一个案子,来向你讲述一下离婚返还彩礼的各种情况,以及法律会怎样认定。

首先强调一点,无论男女,在彩礼问题上,都要有足够的证据,来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权益。

我们来讲一下这个案子。

2022 年 8 月 23 日,中国法院网报道:

在福建三明,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2020 年 9 月,原告刘某与被告严某经人介绍后交往并结婚,期间刘某给付给严某彩礼 186000 元。

而随后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习惯不同及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二人感情破裂,于 2021 年 12 月调解离婚。

离婚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及其母亲遂诉至法院,要求严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186000 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一事中均有过错。而且刘某从事安保工作,收入水平较低,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综合考虑,最终判定严某返还彩礼 8 万元。

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突出展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双方从经人介绍相识到离婚,仅用了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属于典型的「闪婚闪离」。

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中均有过错,并以此作为判定返还 8 万元彩礼的依据之一。

法院判定返还 8 万元彩礼的另外一个依据,就是相较于原告刘某的比较低的收入水平,其给付的 18 万元彩礼数额较大,确实给生活造成一定困难。

这则报道之所以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主要是因为彩礼的问题,触动了当下很多年轻人及其父母的痛点,正好契合了大家的关注。

那么,法院的这个判决结果是依据了什么法律规定呢?

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是一样的吗?

今后男女双方在彩礼问题上应该如何应对才能保护自身权益呢?

接下来,我为大家抽丝剥茧,细细道来。

究竟彩礼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说起彩礼,大家都很熟悉,但是你知道它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吗?

只有知道了这个,我们才能为充分理解法律上关于彩礼返还规则的相关规定。

目前法律界通常认为,男方给付彩礼的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没有形成,彩礼赠与行为的解除条件成就,应当返还彩礼。

已经登记结婚的,彩礼赠与行为的解除条件不成就,原则上彩礼是不予返还的。

很明显,网友们热议的这个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院的判决就是基于把彩礼的性质,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的结果。

法律承认哪些赠与的财物属于彩礼?

到底哪些财物才是彩礼,这也是备受大家关注的问题。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可能涉及多次金钱或实物的赠与。

那么在发生彩礼返还纠纷时,哪些属于法律认定的彩礼呢?

目前因为相关法律中对于彩礼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会有不同的裁量。

多数法院以数额大小作为判断标准,数额较大的现金和财物的赠与,会被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

诸如定亲和婚礼礼金,多地法院都会认定为彩礼。

但是像见面礼和改口费,只有部分法院认为其应属于彩礼范围。

再有像红包等男女交往过程中的赠与,多数法院都不会认定为彩礼。

对于婚宴费用、 拍摄婚纱照的费用等消费性支出,一般法院都不会认定为彩礼。

对于首饰,大多数法院只将金首饰认定为彩礼。

法院的这个判决结果是依据了什么法律规定呢?

目前,包括这个案件在内的彩礼返还纠纷,都是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

以及 2011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提及的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接下来,我给大家详细解释一下,依据这个法律规定,我国目前符合彩礼返还条件的几种情况。

第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

因为男方给付彩礼的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在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没有形成,彩礼赠与行为的解除条件成就,应当返还彩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正式登记结婚才能缔结合法婚姻关系,所以未办理结婚登记理所当然成了彩礼返还的条件。

另外,在婚姻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下,婚姻关系也没有真正地在法律上成立,因此也可以要求返还。

但如果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标准,就判定返还全部彩礼,不符合我国的民情。

在实际生活中,民间大量存在着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居住的情况,其中不乏举办了结婚仪式的。

我国民间把公开举办婚礼看得很重要,加之双方长期共同居住,所以虽然双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登记,但是在周围老百姓和亲朋好友的眼里,男女双方就是夫妻关系了。

这时如果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判决返还全部彩礼,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另外,在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女方已经怀孕或生育的情况下,判决返还全部彩礼,对女方来说,明显不公平。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均是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结婚仪式、怀孕生育等因素判决部分返还或者不予返还。

如在吉林省某法院二审审理的王某诉殷某一案中,王某与殷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了三年,且育有一子。

该法院综合考虑同居时间、结婚仪式、怀孕生育等因素,判决女方返还 20% 的彩礼 。

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也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

这种情况下,实质上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也未能真正实现,因此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在生活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从来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确实存在,这时完全符合彩礼返还条件,不必赘述。

但现实生活中存在更多的情况是,双方登记结婚后,均有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只是共同生活的时间比较短。

如果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进行裁判,应判决不返还彩礼。

但各地法院一般都本着公平的原则,判决酌情返还一部分彩礼。

如在甘肃省某法院审理的张某诉香某一案中,男女双方在婚后仅共同生活了十余天,该法院将其纳入「未共同生活」的范围,认定该案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

综合各地法院的判决,也大都是将这种没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况,纳入「未共同生活」的范围。

前文提到被网友热议的这个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大田县人民法院就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作为返还部分彩礼的综合考量因素之一。

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也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

这种返还彩礼的情况,其立法目的是出于对男方个人生存权的救济和保护。

为了防止男方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债台高筑,给自己和原生家庭带来生活上的困难,同时倡导以感情为基础的婚恋观念。

但是如何认定生活困难,法律并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所以目前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不统一。

一些地方法院,以男方个人薪资状况作为判定生活是否困难的标准。

如此次被网友热议的这个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大田县人民法院就是以原告的收入较低,认定其支付了高达 18 万元的彩礼之后,会造成生活困难。

而且对于生活困难的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各地法院也存在不同的要求。

某些法院认定了村委会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或者根据原告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认定其生活困难。

符合上述三个返还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至于如何确定返还比例,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均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有无过错等方面的因素,来确定相应的返还比例。

此次被网友热议的这个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 8 万元彩礼,这个数额的确定,就是考虑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在离婚上均有过错等因素。

在遭遇彩礼纠纷时应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生活中,年轻人谈婚论嫁时,难免会遭遇彩礼纠纷,那么我们究竟怎样保护自身权益呢?

下面我从男女双方各自的角度,说说如何应对彩礼纠纷。

先从给付彩礼的男方说起。

一旦双方感情破裂,男方想通过诉讼手段要求返还彩礼时,首先应该考虑的是以何种案由提起这个诉讼。

这时候,男方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以「离婚」作为案由提起诉讼,另一种是在离婚后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第一种情况,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将彩礼返还作为一项诉讼请求,虽然可以省时省力,但是存在一些潜在的不利于权益保障的因素。

因为离婚诉讼,作为解除身份关系的诉讼,只能以女方作为被告,这样就不可能要求女方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连带承担彩礼的返还责任。

如果选择第二种案由,这种连带返还责任的要求就有可能实现。

这时候,可以依法将哪些人列为被告,就变得很重要了。

如果当初接受彩礼时,女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也因此受有权益,那么他们也可以被列为共同被告。

男方就可以要求他们和女方一起连带承担返还责任,这样无疑大大增强了被告一方的返还能力,能够充分保障判决的执行。

男方因为在彩礼返还诉讼中是作为原告身份出现的,要主动提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男方负担举证责任,并会因为举证不利承担败诉的后果。

所以,最大限度地搜集能够证明自己向女方给付彩礼的证据,就成了男方诉讼成败的关键。

在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证据主要包括男女双方的陈述、媒人以及亲朋好友的证言、银行转账单、社交平台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

下面我们再说说接受彩礼的女方,遭遇彩礼纠纷时应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女方在彩礼返还纠纷的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身份,不能主动提出诉讼请求,也因此不用为了自己的主张举证。

此时,女方可以根据原告所举证据,见招拆招,准备自己的证据。

被告的证据,以能够推翻原告的主张,或吸收原告的主张为作用,所以女方可以从彩礼已经转化为嫁妆、已经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使用等方面搜集证据。

另外,我国的民法制度设计中,一直都以保护妇女和儿童为原则。

如果女方已经生育子女,就可以据此在诉讼中为自己和子女争取到应有的权益,即少返还或者不返还彩礼。

如果女方没有生育子女,但是有过怀孕流产的经历,也可以据此在诉讼中受到减少返还彩礼数额的保护。

彩礼作为婚嫁传统习俗,至今仍然很盛行,大家在生活中难免会遭遇彩礼纠纷。

希望上面的林林总总的介绍,能在大家需要的时候,有所帮助。备案号:YXA1M9ngznjHopPY1rmFM4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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