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侵害,受伤误工?——人身权利被侵犯如何主张赔偿
出自专栏《法律的还击:生活常见纠纷的解决思路》
其实,不论什么样的事故,人身权利受损后的维权思路是一致的。
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责任划分,另一个是赔偿金额的计算。
先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感受一下维权的思路。
去年年底某一天早上,我到律所,看到一位父亲领着他女儿坐在前台接待处。他们是朋友介绍来咨询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当然如果谈的顺利也有委托律师代理的意向。
我把他们领进会客室,过程中我看到他女儿走路并不利索,估计伤得不轻。
在一番简单的自我介绍后,我们就直奔主题。
我首先向他们了解了一下事情的经过。
父亲告诉我:
今年四月底,我女儿在路上正常骑着电瓶车,突然身后有一个小伙子,也骑着电动车,从后面打算超过我女儿,结果不小心撞倒了我女儿,我女儿当场摔在地上,摔伤了左腿。后来交警过来认定事故责任,小伙子全责。
我向他要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了一遍。
然后问他,女儿的伤情怎么样?
父亲说:
比较严重,做了手术,左脚内部打了钢钉进行固定,医疗费花了 4 万多,住院住了 20 天。
他一边说着,我一边翻看医院的诊断报告。
左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左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胫骨外侧平台骨折(左)、膝关节内外侧副韧带损伤(左)、左股骨内侧髁及左腓骨小头骨挫伤、腓肠肌外侧头部分撕裂。
我说,这应该够得上伤残等级了吧。
父亲点点头,告诉我主治医生也是这个意思,医生觉得至少够得上十级伤残,有可能达到九级。
随后,我又检查了一下医疗费用清单、发票、住院记录等材料是否完备。
确认无误后,我告诉父女二人,伤残等级鉴定我们肯定要去做,构不构成伤残,赔偿金额会差很多,同时可以一并要求鉴定机构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这样方便我们计算赔偿金额。
同时,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这时,女儿说:
她刚工作半个月,连工资都还没发过,这个误工费怎么算?
我告诉她这个不用担心,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收入的,可以按照法定赔偿标准计算。
在帮他们梳理完索赔项目后, 父亲还有一个担心的地方,就是对方要是没钱赔怎么办。
他告诉我:
这个小伙子在撞完我女儿之后,除了当天送我女儿去医院外,就没再联系过我们,更别提赔偿的事情。他年纪不大,看着刚进社会不久,估计没有什么钱。我尝试联系过他父母,他父母表示不管这个事情,让小伙子自己处理。
我说,这也是我们要提起诉讼的原因。
因为这次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没有保险可以理赔的,所以只能寄希望于对方主动赔偿。
但若对方不愿意配合,那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对方能起到一定震慑力,并且在判决之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大大增加拿到赔偿款的可能性。
我碰到过很多要钱的案子,起诉前对方态度嚣张,法院判决后就乖乖把钱付掉了,有些甚至刚起诉到法院就主动来和解了。
听到这里父女俩内心稍微有了点底,最后正式委托我帮他们全权处理此事。
我将起诉状及相应证据整理好后就提交法院立案了。
立案过程很顺利,在诉讼过程中我们提请了伤残鉴定,最终监定下来是十级伤残,误工期是 150 天,护理期 90 天,营养期 60 天。
在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我列了一个最终的赔偿明细表,最终的索赔金额在 20 余万元(在后面会详细讲这个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最终,法院判决基本支持了我们的请求,只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上减了一部分。
精神损害赔偿,我主张的是一万,主要考虑到当事人正青春还未婚,残疾对年轻女孩子来说更难接受,但法院还是按照一级伤残加 5000 的标准,十级伤残只支持 5000 元。
但总体影响不大,当事人对结果也很满意。
在判决后,对方父母也主动联系我们希望能够分期付。一开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真的到了眼前,哪有父母不管孩子的。迄今为止,他们已经履行了过半的赔偿额。
以上,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从这个案例,可以大致归纳出基本的维权步骤。
第一步,就是确定责任划分。
责任划分的目的在于确认各自对损害结果承担的比例大小,从而计算出索赔金额,即最终的赔偿额=损失总额×责任比例。
例如上个案例中,对方是全责,所以对方需要承担最终的赔偿额就是损失总额×100%。
但现实中有很多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害人自己也有过错。这时,被害人需要为自己的过错部分承担责任。
例如,交通事故中双方是平等责任,则对于被害人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也即被害人只能向侵权人索赔损失总额的一半。
责任划分上,没有争议的就是全部责任、平等责任和无责任,有歧义的则是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这里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没有一个明确的比例,8:2、7:3、6:4 都可以是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比例。最终怎么划分,通常是由法院酌情予以认定。
第二步,在确定好责任比例后,就是要确定损失总额。
通过上个案例可以看到,当构成伤残时,赔偿的项目多,涉及的金额大。
如果对人身损害赔偿这方面一点都不了解,很容易出现遗漏项目、少算金额的情况。
因此,损失总额的确定是最核心也是最复杂的一环。
哪些赔偿项目可以主张?主张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必须要做到心中有数,只有这样,受害人才可以争取最大的权益,侵权人则可以防止被讹。
下面就让我们一一列举人身损害中可能涉及的赔偿项目以及计算方式。
第一项,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计算方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提起诉讼过程中,尚未产生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或者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证明医疗费所需的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医疗费、康复费发票等。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项,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计算方式:误工费=受害人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这里的受害人收入,需要分情况讨论。
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则直接按照固定收入进行计算。
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可以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若无法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里一般参考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例如上个案例中,受害人在浙江,刚出来工作不久,无法证明自己的收入情况,因此可以参照上一年度浙江省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2021 年是 189.7 元/天。
若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若其从事的行业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确定好收入标准后,还要确定误工时间,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尤其是构成伤残的,在申请鉴定伤残等级的同时可以要求鉴定误工期。
证明误工费所需的证据一般有工资单、医院建议休息时间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
第三项,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护理费=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天) ×护理人数。
这里的护理人工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直接参照误工费进行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通常情况下也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例如上个案例中,受害人的护理人工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浙江省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2021 年是 189.7 元/天。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情况下依照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像植物人就可以达到二十年,二十年年满后若还需护理的,可以再主张五至十年。
护理人员原则上只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证明护理费的所需的证据主要是证明护理期限,有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即可。
第四项,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计算方式:交通费=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证明交通费的证据是正式票据,且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在实践中,即便受害人未提供票据,只要其主张了交通费,法院也会酌情确定一个金额,基本在几百至一千元。
第五项,住院伙食补助费,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这里的标准每个地区都不近相同,一般在几十元每天,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可以达到一百元每天。至于住院天数,按照医院的住院记录单上确认的天数计算即可。
第六项,营养费,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营养费=每日营养费用标准(元/天)×营养期(天)
每日营养费的标准,实践中一般为 30 元至 50 元。营养其同误工期和护理期一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确认,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酌定。
第七项,残疾赔偿金,指由于相当严重程度的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计算方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目前人身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各省级地区内统一,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命同价。
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等级则可以通过伤残鉴定确定,一般要等治疗终结之后才可以鉴定。
伤残系数则是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一级伤残对应 100%,十级伤残对应 10%,每级伤残之间系数相差 10%。
例如上个案例中,受害人构成十级伤残,依照浙江省 2021 年的标准,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为 68487 元/年×20 年×10%=136974 元。
现实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在外地出差或者旅游时遭受人身损害,而事发地的标准低于自己住所地的标准,此时只要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其实只要两地的统计局官网将数据找出来对比即可),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八项,残疾辅助器具费,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因此,使用高档进口的器具,法院不会全额支持器具费。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九项:丧葬费,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计算方式: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 ×6 个月。
一般情况下,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采用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这一点可以在各个地区统计局官网查询。
第十项,死亡赔偿金,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计算方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一项,被抚养人生活费,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维持其正常生活的费用。
计算方式: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赔偿年限
这里的赔偿年限和被抚养人的情况有关,需要分类讨论。
若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则赔偿年限=18-实际年龄。
若被扶养人为 18 周岁至 60 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赔偿年限为 20 年。
若被扶养人为 60 周岁至 75 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赔偿年限为 [20-(实际年龄-60 岁)]年,举个例子,若被抚养人为 70 岁,则赔偿年限为 20-(70-60)=10 年。
若被扶养人为 75 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赔偿年限为 5 年。
若被抚养人除了被害人外还有其他扶养人时,计算出来的生活费还要平均分摊到各个扶养人。
若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即存在封顶,最多只需要赔偿一位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第十二项,精神损害抚慰金,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明确的计算方式,实践中给予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通常情况下,构成伤残或者导致死亡的都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一般在 5 万元,构成伤残时在死亡赔偿金的基础上乘上比例系数,这点和残疾赔偿金类似,十级伤残可以主张 50000 元×10%=5000 元,九级伤残可以主张 50000 元×20%=10000 元,以此类推。上个案例中,受害人构成十级伤残,法院最终支持了 5000 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上,基本囊括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全部赔偿项目。事发之后,只要按照上述罗列的项目分别进行计算,就能准确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然后依法索赔!
最后,若索赔过程涉及诉讼,再强调几点。
第一,一定要列一个赔偿项目清单,这样方便法官审理;
第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大部分数据可以从省级统计部门官网中查到;
第三,赔偿标准都是按照起诉之日上一年度的数据进行计算,而非事故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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