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韩国「素媛案」:12. 年前的噩梦

韩国法院从轻判处赵斗淳的原因是他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我国刑法无此规定。我国刑法第 18 条将精神病患者和醉酒者的刑事责任分开规定为两款。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 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因为,醉酒的人是自愿陷入没有责任能力或者只有部分责任能力的状态的。这种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原因自由行为」。由于行为人是自愿陷入此种状态的,所以他必须为自己陷入此种状态后的行为负责。法官认定他的责任能力时是按照他醉酒前的行为能力认定的。

这一规定是十分正确和必要的。假如无此规定,对于醉酒者的犯罪行为只能按照其犯罪时的责任能力认定,则他们可能被轻判甚至不判。这无异于鼓励人们要犯罪时先喝酒,且喝得越多越好。这样,即使醉驾撞死人也不必负刑事责任。这样的法律就成了「恶法」了。

感谢杨艳霞老师的解析。

不是每起案件的结局都伴随着受害人的死亡,有时候,活着比死去更需要勇气;也不是每起案件的判决都能及时地惩恶扬善,但只要前行的车轮不止,正义终将碾轧一切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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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陪审员孙达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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