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漏洞为什么没有被发现呢?
因为本案是在 2009 年发生的,那时候基本没有智能手机,用的都是类似于诺基亚那样砖头一样的,只有通话功能的手机。所以当时我们对手机的侦查还很单纯,仅仅就是查话单,而不是像现在一样查基站。
第二,马明家公司是在生产一种违禁化学品,但是并不是 DU 品,这也就是马明接手公司后,产品迅速升级换代的原因。
马明的母亲一再要低调处理此事,也与此有关。
第三,马明的死亡方式疑问最多:
根据嫌疑人孔海所说,马明是被他用铁锤击杀的,王队两次检查尸体都认为符合坠崖而死(高坠)。
锤杀和高坠这两种损伤完全不同吧!
王队,你牛轰轰的大法医竟然连这种区别都看不出来,水平也太菜了吧!
是王队水平太菜了吗?
其实不是哒。
在法医学中,有几种损伤是很难区分的,比如高坠、交通事故和钝性物体造成的损伤。
因为它们的形成原因都是相同的,都是钝性物体作用于身体致组织脏器损伤。
这位同学要追问了:「王蜗牛同学,你说的好像不对,法医学教科书上说是有区别的。」
教科书上这三种损伤确实有区别,以下蜗牛说一下三种损伤的特点,看剧情的同学可以直接跳过。
钝器伤,如锤类损伤,损伤力量相较高坠与交通事故轻,所以损伤呈现外重里轻,锤类损伤往往是凶手故意为之,打击往往不是只有一次,常见在同一区域连续多次同一类型的损伤。
而交通事故和高坠不会有这样的特征。还有锤类损伤,往往会在体表留下明显的工具特征,如羊角锤打击头部,头皮会清楚地留下锤的特征。
交通事故车辆撞击力量比较重,损伤比较严重,这样的损伤常和高坠相混淆,车辆的损伤也有特点,比如会在下肢形成典型的保险杠损伤。车辆撞击的损伤附加伤比较多,伤者往往与地面摩擦,会形成大面积的擦伤。等等。
高坠呢?高坠损伤最大的特点就是一次形成,高坠就是人体与地球相撞击,力量极大,往往一次即可毙命。此损伤区域性明显,比如,左颞部损伤,左胸肋骨多发骨折,左下肢骨折。损伤都在同一侧,并且损伤都在一个平面上。
另外高坠损伤典型表现是外轻里重,如头部,头皮可能损伤不严重,但是对侧颅内出血就会很明显。
蜗牛你看!这三种损伤的区别不是很明显嘛!
但是,请注意!教科书上研究的都是标准模型,呈现的是标准模型下这几种损伤的样子。
就如我们小学二年级学的物理,在标准模型下,匀速直线运动和静止是一回事,但是你在现实中见过标准模型吗?
本案就是最好的例子,两名死者在车辆内,车辆又翻滚坠崖,车辆就如一个搅拌机,人在里面反复撞击,车内的任何物体都可能对他们形成损伤。即使有锤类打击,在这种情况下,也不易分辨。
我们举个栗子说明吧!
话说有一天法外狂徒张三邀请王小明外出游玩。
张三老师戴着眼镜,微笑着对王小明说:「小明!一起去爬山吧!」
行至一处盘山公路,他们突然起了争执,张三随手操起一块石头,(这块石头和山里的千百块石头都是一样的石头。)一下就将王小明拍倒(只有一次打击)。
王小明挣扎起来准备反击,这时正好从山上,蹦蹦跳跳地冲下来一辆改装了 N 手的闪着跑马灯的拖拉机(路很差,拖拉机很怪异),拖拉机连拱带撞将王小明撞飞,落在悬崖旁边的公路上。
我们的主角王小明还是没死,他又晃晃悠悠站了起来。
此时张三突然出现在王小明身后,他用力朝王小明一推:「下去吧你!」
王小明沿着山崖滚了下去。(不是直接高坠,而是滚落)
有人发现了王小明的尸体,看看教科书上的损伤特征能不能在王小明身上应验。
虽然我们知道张三用石头打击了王小明,这个石头呢!就是山里最普通的石头,和后来滚落山崖碰撞的石头是完全一样的石头,完全没有特异性。
张三只打了王小明一次,完全没有区域性分布。
再看车辆撞击,你去找保险杠损伤,人家肇事车辆是改装拖拉机,人家就没有保险杠。擦伤呢?地面极其不平,乱石滩,拖拉机走在上面都是蹦蹦跳跳的,即使有擦伤,你能分辨出是地面擦伤?
再看高坠,高坠损伤是一次形成,但前提是坠落过程中没有遮挡物。王小明是滚落的,滚落途中的每一次撞击都是一次钝器伤。
就王小明身上的这些损伤,现实中我们就没法具体分析,只能概括为王小明符合高坠死亡,即使存在凶手的人为打击,也会夹杂在这些损伤中而无法证明。
总体上来说,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现实案件中,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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